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88号
原告:***,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第三人:夏某,男,199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