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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88号 原告:***,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第三人:夏某,男,199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