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04民初1506号
原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与被告首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210元。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