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众帮机电科技孵化器103室(朔里镇葛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603民初5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双方与案外人淮北市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约定:“因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院仲裁规则建议程序仲裁。”各方均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砂浆采购合同》,起诉要求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双方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裁定,也可向本合同所列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管辖协议合法有效。而上诉人所称《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系其与安徽亚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淮北市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代为付款的协议,本案并非因该《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依据《预拌砂浆采购合同》中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案涉《预拌砂浆采购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