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302民初754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宿州市瑞影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宿州市瑞影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指派。
被告:***,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宿州坤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云栖园项目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宿州坤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坤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州坤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3160元;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就***、***欠付的原告工资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宿州坤宿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宿州坤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宿州云栖园小区项目工程,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并将该工程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又将部分劳务再次违法分包给***,***再次将劳务违法分包给***、***。原告跟随***、***在云栖园小区项目务工,完工后经结算,尚欠原告工人工资13160元未予支付,***、***出具结算凭条予以确认。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宿州坤宿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国信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关于云栖园工程的劳务工资,经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协调,已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完毕,且原告已出具《退场承诺书》,费用已全部结清,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提供的欠条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该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之间签署欠条,属于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该公司无关。
***辩称,同国信答辩,补充一点其是法人,由资格做这个工程。
***、***、***、宿州坤宿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22日,***作为欠款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欠款人)***于2022年5月25日(云栖园1号楼12楼及地下室)欠***、***、***、***等人工资(2,3,4月)工资162966元整,欠款日期自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5月22日共3月,全部本息于工程验收结束一次性还清。违约责任:欠款人未还款,需支付欠款的百分之十违约金;同时被欠款人有权私自出售于欠款人相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欠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欠款人承担一切产生的费用。”***亦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2023年6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13160.00元***12960.00元***16140元***8528元***17040元***152**元***15540元***8128元***8300元***2550元***3900元***9900元***5280元***300元***3600元***2100元***2100元***94**元***8800元总计162966.00元。”
2023年6月6日,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出具《关于宿州云栖园项目砌体***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说明》,载明2022年9月,由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宿州云栖园项目砌体***班组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35人共计200003元农民工工资,上述款项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完毕。2022年10月3日,包括原告在内的16人均出具《退场承诺书》,载明:本人(***砌墙班组)在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承建云栖园项目上施工1.11.12.13#楼二次结构砌筑工程,本人从事的瓦工工作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作业时间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
2022年9月25日,***、***均出具《班组退场承诺书》,载明本劳务班组在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承建宿州云栖园项目上施工1#11#12#13#(包括4栋楼地下室)砌体工程劳务,本劳务班组从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之前就跟***、***干活,本案中主张的欠条上的劳务费是跟***、***从事的宿州云栖园1#11#12#13#楼层砌墙找补的劳务费,是***、***欠的,并表示只要求***、***承担责任,退场承诺书是宿州云栖园地下室的劳务费,已经结清。另,原告称欠条上部分人员的名字因系***、***书写,存在笔误,以诉状及身份证为准。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已经以出具欠条的方式确认了尚欠原告劳务费用的金额,理应按约履行,但被告至今未全额付清,显属不当,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3160元,于法有据,本院可予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国信公司、宿州坤宿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原告当庭亦陈述其系与被告***、***达成建立劳务关系的合意,本案主张案涉欠条上的劳务费是跟***、***从事的宿州云栖园1#11#12#13#楼层砌墙找补的劳务费,是***、***欠的,并表示只要求***、***承担责任,与国信公司无关。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劳务关系的相对方为被告***、***,应由被告***、***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劳务报酬义务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国信公司、宿州坤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1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