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802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皖1802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给付电费10103.82元及违约金(截至2024年6月26日为525.50元,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103.8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缴纳受理费3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元。本院于2025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经总对总网络查询,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及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P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该车辆为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
3、经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已查封(扣押、冻结)的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至少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风险。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