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滨马商诉保字第0005号 申请人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申请人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