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06号 原告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无锡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