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松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303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松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 南京松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蚌埠艾普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