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15756号
原告: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