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7民初4404号
原告:蒋某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深圳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深圳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
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依法向原告蒋某某送达了《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缴费通知书》、《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按撤诉处理。原告蒋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