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7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长顺大道一段3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崇明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八路云松大厦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8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递交免、减、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姚 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