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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与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8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4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八路云松大厦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