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965号
申请人: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471872。
法定代表人:姜益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783566096。
法定代表人:刘其。
被申请人: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97588。
法定代表人:黎万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363.61元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65369X)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200363.61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被申请人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363.6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