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96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姜益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刘其。
被告: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黎万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晋欣,男。
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广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5.46元,本院收取2152.73元,保全费1521.81元,由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