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民初737号
原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960XT,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北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461455K,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光华街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3747E,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1号10幢3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