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

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民初737号 原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960XT,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北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461455K,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光华街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3747E,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1号10幢3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