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025诉前调确69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虎山市,电话:18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电话:152××******。 申请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电话:133××******。 申请人: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7441837782,住所地:哈尔滨市延寿县延寿镇胜利街9委延寿县壹中尚品小区二期棚改项目1号楼东向西数第7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业:董事长,电话:04535301****。 申请人***、***、***、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3年8月15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劳务费70000元,此款打到***妻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4364账户。如逾期未给付,***、***则按80000元给付***;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