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民终1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苇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重庆路1号郊区义兴镇施河村巫坎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安徽苇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6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8年12月25日安徽苇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利辛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包的“利辛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8年大李集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工程”,涉案的9号机井于2019年6月25日进行了验收,本案案发时间为2019年7月2日,在验收后实际9号机井如何管理不明。本案属漏列当事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6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元、安徽苇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