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

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9128号 原告: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大溪集镇。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