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大溪集镇。
法定代表人:**彬。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民终3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山湖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31720.7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717元,合计539437.7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39437.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