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182民初6438号
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636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6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3号楼4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IKJ1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通公司)诉被告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警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警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巽公司支付工程款161331.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095.76元(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9日,以17639.27元为基数按1.5倍一年期LPR计算2021年2月21日至2022年9月27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619.65元,以161331.12元为基数按1.5倍一年期LPR计算2022年9月28日至2024年11月19日为18476.11元,并自2024年11月20日起按1.5倍一年期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2.三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9日,警通公司与三巽公司签订《明光壹號院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由警通公司承包施工明光壹號院项目消防工程,三巽公司应于办理完备案手续、结算审计结束后30日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质保金(质保期二年),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2019年8月30日,壹號院项目消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9月27日移交给三巽公司,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已经届满,但截止今日三巽公司仍有161331.12元未能支付,故警通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巽公司辩称,警通公司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不准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数额应按照结算审核定案表总额扣除已付进度款、工抵房金额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9日,警通公司(承包人、乙方)与三巽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明光壹號院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对案涉项目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对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消防竣工验收达到合格质量等级,承包人自身竣工资料齐备移交后并办理消防合格证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办理完备案手续、结算审计结束后30日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二年),在双方约定的工程保修期满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等;对工程保修双方约定,本工程质保期为贰年,自全部工程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日起计算等;双方还就合同工期、价款竣工资料及决算等进行明确约定。之后,警通公司对案涉消防工程进行了施工,2019年8月30日案涉消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于2020年7月17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2020年9月27日,警通公司将案涉消防工程移交给警通公司。2021年1月25日,双方在案涉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名盖章,结算最终审定造价为2873837.08元。2024年8月13日,明光三巽明中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警通公司(乙方)、三巽公司(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款抵扣及代付房款协议》,鉴于乙方与项目公司存在有附件一、甲方和乙方存在有附件二债权债务关系,现各方同意项目公司将附件一应付合同款项直接扣除后支付给甲方,作为乙方购买甲方该商品房的购房款,就上述工程款抵房款事宜协议如下: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该商品房,并同意以附件一应收项目公司合作款项等额冲抵相应购房款,各方同意项目公司将附件一合同项下合作款作款人民币合计682506元直接扣除并支付给甲方,用于支付附件二购房款。…四…3.…项目公司扣除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即视为项目公司已向乙方支付了相应工程合同项下工程款…五、各方同意,非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在相应合同项下项目公司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附件一:项目公司应付警通公司明光壹號院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作款为824587.08元,本次申请抵扣合作款682506元;附件二:商品房明细房号为22-1-501总价金额647506元、车位689总价金额35000元合计682506元。
警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至双方签订工程款抵扣及代付房款协议期间,三巽公司先后支付警通公司工程款共计2029999.96元。
审理中,警通公司陈述,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以其自己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的时间为准,利息计算标准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以上事实,有警通公司提供的明光壹號院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工程移交清单、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款抵扣及代付房款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警通公司与三巽公司自愿签订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现警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案涉消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双方也进行了工程结算,双方均认可,尚欠案涉工程款应以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结算最终审定造价扣除已付金额及工程款抵扣及代付房款数额,经本院核定与警通公司主张数额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但应以双方均在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的时间确认结算时间,依据案涉合同约定,三巽公司应在2021年2月24日前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逾期未付的,应从次日即2021年2月25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警通公司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按照一年期IPR的1.5倍计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相关法律规定,以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对警通公司符合本院核定数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他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三巽公司提出警通公司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不准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1331.12元及利息(其中以17639.2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2022年9月27日;从2022年9月29日起,以161331.12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9元,由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5元,由被告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84元。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3929元,本院退回3784元。被告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784元,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及高消费、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申报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在本案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