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警通有限责任公司、溧阳市晶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晶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大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32-1号
原告:滁州警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晶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转盘西4幢,组织机构代码1375816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滁州市大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新安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058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警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溧阳市晶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大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警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以原告滁州警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溧阳市晶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警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警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滁州警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