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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警通有限责任公司、溧阳市晶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晶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大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32号 原告:滁州警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晶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转盘**幢组织机构代码1375816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滁州市大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新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058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警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溧阳市晶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大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