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3403号 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6360A(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餘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滁州市琅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路2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108736X8(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