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14财保152号
申请人:青岛沿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176号5号楼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BX9J9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科捷高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软控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新业路31号远创国际蓝湾创意园B区1号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EYGE2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沿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科捷高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6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科捷高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5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