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宏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融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执他字第00765-4号 原告: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宁国市宏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安徽融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宁执他字第00765-1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 对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汪溪办事处的土地国有使用权及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渡口村的厂房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