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881民初2097号
原告: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百家湖天元中路**诚基大厦**。
负责人:**,单位主任。
被告: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国市**办事处渡口村/div>
法定代表人:董量清,单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