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宁国竞与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881民初2639号 原告:宁国竞男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西路水务局商住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6911804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办事处渡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95722279C。 法定代表人:董量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国竞男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男商务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清模具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竞男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量清模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竞男商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委托代理服务费242967元及利息损失(以2429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3日,原、被告双方就“高端机械基础件”项目向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财政拨款一事达成项目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就“高端机械基础件”项目提供咨询、代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整理加工、组织撰写、编制包装材料以及向宁国市经济开发区申报材料等,代理费用为该项目资金到被告账户后7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资金的35%,该合同还对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高端机械基础件”项目的咨询、整理加工、撰写以及申报材料等服务。2017年1月20日,项目申报成功后宁国市财政局向被告公司拨款8656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服务费60000元,尚欠服务费242967元拒不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量清模具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属实,但服务目的没有达到,目前项目正在筹建中,还未验收,865620元是我方向政府借款数额,是按照项目申报资金123.66万元的70%预借,签订了借转补的合同,要求借款专款专用于该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可以转为补助款,若项目申报不成功,该款应予以退还。原告要求按865620元的35%支付报酬,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后来停止服务导致被告另行委托其他服务单位提供服务,鉴于案涉项目未完工,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原、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项目代理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宁国市财政局拨款的转账凭证复印件、《宁国核心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工作领导组会议纪要》及财政扶持资金公示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宁国核心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2016年创新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借转补合同(以下简称“借转补”合同)。该合同系政府部门为顺利完成被告所申报的项目,因资金使用风险控制的需要将部分专项资金以“借转补”方式对被告项目予以支持,并对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及资金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均是对被告使用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在申报过程中专项资金拨付和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是两个可以区分的过程,不能因专项资金存在使用不规范被追回的可能而否认专项资金已实际拨付的事实。2、《服务合同》系被告和案外人签订,与本案诉请没有关联性。3、基地办调研督查通知,系为了领导组推进基地建设工作需要,基地办决定开展项目调研督查工作,与本案诉请没有关联性。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3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项目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量清模具公司(甲方)委托原告竞男商务公司(乙方)就“高端机械基础件”项目提供咨询、代理服务。其中第三条约定:“代理服务费及付款方式1、如项目申报成功(以政府或部门资金拨付文件为准),在资金拨付到甲方账户后7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资金35%(含材料费)的代理费用;2、如项目未申报成功,乙方免收材料费;3、代理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打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原告竞男商务公司按约定提供了咨询、代理服务,2016年12月14日,基地建设工作领导组会议审议了基地第二批创新发展项目评审结果,确定了包括被告量清模具公司在内的共计60个扶持项目,并要求基地办负责将评审结果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政企通平台等渠道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基地办、财政局按要求做好扶持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相关工作。2017年1月9日,基地办与被告量清模具公司签订一份“借转补”合同,对项目资金额及拨款方式、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验收及资金管理作出明确约定。2017年1月20日,宁国市财政局向被告公司拨款8656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服务费60000元,尚欠服务费242967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项目代理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竞男商务公司按约定提供了咨询、代理服务,被告量清模具公司获得项目扶持资金865620元,应向原告支付约定的服务费302967元(865620元×35%),被告仅支付服务费60000元,尚欠242967元未支付,其拖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2429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可自起诉之日(2017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被告量清模具公司辩称865620元系借款,与审理查明的资金性质不符,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国竞男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242967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国竞男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原告宁国竞男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5元,被告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