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办事处渡口村。 法定代表人:董量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竞男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水务局商住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国竞男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7)皖188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7)皖188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省宁国宁阳量清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包娟 书记员林再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