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412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宏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经营者:***,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安徽皖苏电力运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宏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保全人安徽皖苏电力运检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安徽皖苏电力运检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85834.26元财产,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民初9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申请人玛纳斯县宏泰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等进行网络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皖苏电力运检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东湖公园支行账号尾号为6805号存款85834.26元(实际冻结85834.2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