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徐广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30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认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