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徐广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民初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鸣晓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晓伟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