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7138号
 
原告:***,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永川区昌州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515X。
法定代表人:徐广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  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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