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1565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颍东分公司。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颍东分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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