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5110号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百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中,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