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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万桥商贸物流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35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1。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2。 某某有限公司1与某某有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135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2银行存款6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某某有限公司1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有限公司1与某某有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1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对某某有限公司2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某某有限公司2名下的银行存款6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洪灿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