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3580号之一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1。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2。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1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某某有限公司1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1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1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