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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万桥商贸物流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3580号之一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1。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2。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1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某某有限公司1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1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1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