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0199号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百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