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0199号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百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