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563号之一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百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81号5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