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56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百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81号5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5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745 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