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6228号
原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广州爱浦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栋第11层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爱浦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