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民申4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小山村龙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光明路***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再审申请人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以下简称贵州银行普定支行)、***、***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民终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智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普定县城投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诉争转账支票有其签章,所载金额大小写一致,但是金额小写300万的“3”有明显更改,该转账支票是无效票据。智宇公司在案涉转账支票背书人处加盖财务专用章进行背书,但未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贵州银行普定支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未审查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将300万元支付到***个人账户,虽***事后返还了160万元给智宇公司,但也给智宇公司造成了140万元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二审法院认定智宇公司背书转让给***是智宇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错误。智宇公司与***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据此,智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