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502民初1090号
原告:贵州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
章县白果镇妈姑社区迁新园3区3栋3单元2-2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贵州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贵州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贵州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