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山区荷办东胜建筑物资租赁与某某、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1751号之二
原告:钟山区荷办东胜建筑物资租赁,注册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教场村七组。
经营者:陈义勇,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教场村七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系四川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白果镇妈姑社区迁新园3区3栋3单元2-2室。
法定代表人:黄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钟山区荷办东胜建筑物资租赁与被告***、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钟山区荷办东胜建筑物资租赁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区荷办东胜建筑物资租赁以与二被告***、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二被告已经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钟山区荷办东胜建筑物资租赁的诉讼目的已经达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区荷办东胜建筑物资租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钟山区荷办东胜建筑物资租赁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赵 用
人民陪审员  蔡乾坤
人民陪审员  李祖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鸣
书记员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