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黔0113财保41号
申请人:贵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199号博泰世界岛D栋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65019876H。
法定代表人:邢广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民辉,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2110362265。、182××××2561。
被申请人:贵州归园田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064429J。
法定代表人:钟尚华。
申请人贵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在4128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归园田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中京国际贵阳北部CBD建设项目第B、C栋(B)1单元10层1号房屋。同时,申请人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2114003901396600263)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4128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归园田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中京国际贵阳北部CBD建设项目第B、C栋(B)1单元10层1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杨晓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文先
书 记 员 罗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