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能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能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3427号

原告:北京能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1号楼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6013397N。

法定代表人:夏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原告北京能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能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能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  秀  闽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