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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某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524民初704号 原告:张某,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第三人:***,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 审判员***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