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524民初704号
原告:张某,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第三人:***,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
审判员***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