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1784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686670008,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111号玺悦城住宅区23栋1-037号商铺,联系电话:0791-838××××8。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魏春辉,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魏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过电子达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其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期满仍未交纳,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签收电子送达。现缴纳诉讼费的七日期限已过,原告并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宁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