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25民初21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赣0825民初21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228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65228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付清欠款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65228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案件申请费3781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少龙
书记员  钟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