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25民初2114号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228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价值65228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函,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228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65228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81元,由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少龙
书记员 钟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