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国际医学中心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70号 原告:***,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国际医学中心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鞅大道中段3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环亚医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国际医学中心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28元,减半收取23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